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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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文件
信息学部发[2010]004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九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工作,保障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浙江大学信息类学科办成世界一流学科,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大学信息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息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审议学部有关学术事项的机构,依据学部章程和学校有关文件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其成员由各院(系)推荐产生。部务会议按教授基本数等情况确定各学院(系)推荐委员的数量,原则上每10名教授中推选1名委员,同一个学院(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应的职称,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讨、审议与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学部部务会议提名,学校发文任命,副主任及委员由学部部务会议通过,并报学校审核,学部发文任命。
第七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院(系)可提出替换申请,替换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六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部务会议提出并通过,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由1名秘书长和若干名秘书组成。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秘书处设在学部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各院()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自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根据学部章程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学部的学术发展,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院(系)、所的设置,审议与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重大科学研究和重大学术问题计划。
(二)组织、论证与实施学部范围内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建设计划。
(三)制定本学部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四)评议本学部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对学校明确要求学部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部署学部学术交流活动,指导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受学校和学部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应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工作原则,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在学术问题上,也要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在充分沟通,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票决时,到会委员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科研院、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并在学部办公网公布,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六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七条负责学校明确要求学部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审议和复议处理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学校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即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并会同相关院()进行事实调查和认定,由院()形成书面报告。由不少于三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报告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调查小组负责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查,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调查小组认为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重新调查。调查程序同(一)。
(三)审议和复议决定均须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票决程序遵第十二条。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若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部或相关学院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十九条委员与学术评议、决策活动有相关特殊利益、亲属关系或涉及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为保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务会议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调离信息学部;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其他原因而不便于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部务会议核准后发布。修订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部务会议核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工作条例
送:校长办公室 科学技术研究院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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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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