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文件
信息学部发[2010]002号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贯彻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思想,根据浙江大学信息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学部的学位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学部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部学位委员会开展学位审议、评定、评估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部声誉,服务于学部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由8-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代表性,由各院系推荐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研究员)代表组成。学位委员会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其他学部教授(研究员)担任委员。部务会议确定各学院(系)推荐委员的数量,同一个学院(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原则上每个一级学科推选1位委员候选人,二级学科较多或教授人数较多的一级学科可适当增加委员候选人。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在一级学科学位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委员(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最多可担任学部另外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发文任命。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学部部务会议遴选,主任由学校发文任命,副主任由学部发文任命。
第七条学位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名秘书组成。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和秘书由学位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学位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部下属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组织评审新增二级学科(含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点;
(三)制定本学部增列博士生、硕士生(含工程硕士生)指导教师评聘标准,组织增列博士生、硕士生(含工程硕士生)指导教师(含跨学科指导教师)的评审;
(四)制定本学部博士生、硕士生毕业的出口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审核各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
(五)参与学校各学科门类招生录取基本分数线以及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规则的制定;讨论并确定学部可调配研究生招生名额;
(六)遴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候选论文;
(七)制定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处理研究生教育中涉及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八)受理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
(九)受学校、学部委托对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教学事项须递交学部决策的,应先由学位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部在对有关重大教学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位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学位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由学位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票决时,投票委员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半数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学位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文字形式提出请假。如有必要时,可向学位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代人员的申请,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批准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可就会议中未通过的有关事项提出复议。只有在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复议的情况下,方可就该事项重新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在审议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有关事项上,坚持平等原则,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位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位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七条 学位委员会会后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发,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学科或院系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学科和院系。
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学位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涉嫌学术道德失范方面的举报和学位方面的申诉。在接到举报/申诉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学位委员会主任,并通知申诉人所在院系。责成院系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调查小组对举报/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并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由学位委员会对院系调查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论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委员通过。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会前应广泛征询所代表的院系、学科教师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院系评价的言论;
(二)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三)学校、院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四)学位委员会界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提请学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四条 当学位委员会所讨论、审议或表决的事项涉及某委员或当事人与某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该事项的讨论、审议或表决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位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经部务会议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1) 调离信息学部;
(2)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3) 因其他原因而不便于参加学位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学院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条例第四条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部务会议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部务会议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委员会 工作条例
送:校长办公室 研究生院
发:各院系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