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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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文件
信息学部发[2010]003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九年七月八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规定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思想,推动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大学信息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政策)指导下,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工作,对本学部内的专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学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审议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由8-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熟悉教学工作、学术水平高、各学院(系)推荐的具有良好师德的教授代表组成。按专业数和学科人数等情况由部务会议确定各学院(系)推荐委员的数量,同一个学院(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教学委员会委员(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最多可担任学部另外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发文任命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学部部务会议遴选,主任由学校发文任命,副主任由学部发文任命。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名秘书组成。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和秘书由教学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部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学部教学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规划学部内本科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
(三)规划、指导学部各院(系)本科生学业指导计划;
(四)审核学部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
(五)组织学部内新设置专业的评审;
(六)组织评估、监督教学质量;
(七)评审、推荐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类奖励与荣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
(八)受学校和学部委托对其他与本科教学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教学事项须递交学部决策的,应先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部在对有关重大教学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教学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应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工作原则。教学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票决时,投票委员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且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请假。如有必要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代人员的申请,经主任同意批准出席会议,且具有投票权。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可就会议中未通过的有关事项提出复议。只有在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复议的情况下,方可就该事项重新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在审议教学有关事项上,坚持平等原则,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教学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教学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会后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教学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在学部办公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学科或学院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学科和学院。
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委员应按时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会前应广泛征询所代表的院系、学科教师有关意见和建议,就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学院评价的言论;
()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教学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部或相关学院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一条 当教学委员会所讨论、审议或表决的事项涉及某委员或当事人与某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该事项的讨论、审议或表决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教学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经部务会议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1 调离信息学部;
2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3 因其他原因而不便于参加教学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其所在学院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条例第三条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部务会议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部务会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委员会 工作条例
送:校长办公室 本科生院
发:各院系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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