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信息学部文件
信息学部发[2011] 007号
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
经广泛征求院系意见,学部学位委员会2011年12月23日会议讨论,对《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修订)》(信息学部发[2010] 016号)文件进行第二次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信息学部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第二次修订)》
信息学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学部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
(第二次修订)
根据学校《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结合本学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1.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条件B可用条件A来代替:
A.发表(含录用)1篇被SCI收录的英文期刊论文,或学部认定的TOP会议论文;
B.2篇EI(包含EI收录的会议)或1篇EI和1篇一级刊物的论文。其中1篇可以用署名为学生中第一的科技成果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或被采纳的国家/国际标准技术提案代替。
注:
①发表论文、专利、成果等都必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②论文作者/专利发明人排名可第一或第二,若为第二作者/发明人,第一作者必为导师组成员。
③奖励包括: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2、若博士研究生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突出贡献,虽然未达到1所述条件要求,但满足其中条件A或B,则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导师同意并上报学科学位委员会。由学科学位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名的初审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对其相关领域的研究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定,审核申请人学位论文所反映的研究水平是否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初审通过后,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环节。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科学位委员会组织,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 若上述标准不足以对个别博士生的研究成果做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4. 参与涉密项目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本规定从2009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2009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各学科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及实施细则,并报学部备案。
主题词: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 答辩 第二次修订
送:研究生院
发:各院系
浙江大学信息学部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